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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三招儿“破拆”无良搬家公司套路

作者:富民搬家发布时间:2024-08-20 09:11:03

换工作换房子

找搬家公司

在城市生活中较为普遍

当你通过网络平台

经过多番比较

终于确定一家

推荐排名靠前

企业资质齐全

价格又实惠的搬家公司

却在搬家过程中

遭遇坐地起价、随意加价

甚至言语威胁

此时

消费者该怎么办?

今天

法官教您

三招“破拆”种种套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破拆术”1:

忙乱现场签约服务合同格式条款暗藏陷阱


案例

丁先生要搬家,多方对比后,在网上选了一家宣称“集居民搬家、物品包装、家具拆装等多种项目为一体,且车辆配有GPS卫星定位系统与通话设备”的大型搬家企业。最让他心动的是该公司官网上列明了价格细目表,如车辆起步价280元、十公里以内免费,搬运一台钢琴仅收费200元。丁先生当即通过官网预定。搬家当日,6名工人迅速将丁先生的家具行李搬上车,发车前,司机拿出制式合同要求签字,丁先生看都没看便直接签名。搬家完成后,丁先生按照事先的约定准备支付钱款时,搬家工人说之前的报价都不算,要按合同收费,最后收取搬家费共计21000元。

事后,丁先生一纸诉状,将该搬家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合同格式条款应从有利于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解释,超出收费范围的服务费应当退还,最终判决搬家公司退还丁先生服务费9000余元。

法官解读

该案中,搬家公司通过故意隐瞒真实收费情况低价揽客,再利用搬家过程中的各种忙乱,客户无暇细读合同的情势,故意不告知合同内容,让消费者签署公司的制式合同。很多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下了隐含额外费用条款的合同。最后,搬家公司再以合同明确约定为由,索要高额搬家费用。

搬家公司作为服务合同的制作方和提供者,未尽告知义务,就服务合同中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导致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不公平的情况。

出于简化签约程序、提高交易效率的考虑,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无可厚非,但在条款的设计和应用上,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中的规定,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否则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

那么,什么是“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详细规定,即“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面对搬家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如有不理解之处有权要求经营者解释,否则这部分“霸王条款”可能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合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

法官提示

签订合同前,消费者应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对于约定不清或者与承诺不符时,要求对方阐明;在搬运过程中,要注意留存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可为维权提供证据支持;如果出现搬家公司恶意加价等情况,消费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破拆术”2:

坐地起价言语威胁 强迫交易涉嫌犯罪


案例

独居的吴女士因为平时工作繁忙,只能利用晚上下班时间搬家。明明谈好了价格,等搬到新居时,双流搬家公司的报价却翻了几倍,吴女士拒绝支付,但搬家工人就坐在客厅里不走,并言语威胁。双方僵持到深夜,为了让对方尽快离开,吴女士迫于无奈支付了费用,后报警。

法官解读

消费者在被隐瞒真实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与搬家公司达成合作。搬运结束后,搬家人员便以合同已明确约定为由,滞留在消费者家中、楼道等地纠缠滋扰,通过停止搬运或者言语威胁等“软暴力”方式坐地起价,额外索要高额搬家费,强迫客户接受指定服务。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中明确规定,强迫交易罪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上述案例中搬家工人的言语威胁等软暴力情节,是以威胁方法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慌心理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在手段上包括但不限于轻微暴力或轻微暴力威胁、非暴力威胁、软暴力威胁等,在行为方式上包括但不限于他人不愿意以某种价格从事交易活动时,强迫他人以某种价格从事活动。强迫交易行为,一方面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侵害了被害人的交易自由。触犯刑法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日前,朝阳法院对北京某搬家有限公司强迫交易案进行了宣判,该公司实施犯罪行为43起,共涉金额13万余元。因犯强迫交易罪,该搬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员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4年不等刑罚,并处公司罚金50万元。

法官提示

消费者在雇佣搬家公司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那些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搬家服务很有可能存在价格陷阱,切不可“贪小便宜吃大亏”。到了搬家现场,在工人搬运物品前须和对方再次明确收费情况,如有异常应果断拒绝继续交易。遇有坐地起价、言语威胁强迫等情况,消费者要在保证自身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报警或寻求社区居委会的帮助,留存好证据,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破拆术”3:

规范不明标准不一  行业监管仍存漏洞


案例

某搬家公司成立于2016年,但其在官网上宣称“成立于1994年,是搬家公司中的老品牌……”以此类广告语误导消费者认定其是一家知名搬家公司,其广告属于法律规定的虚假广告行为。经查,该搬家公司曾因“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连续两年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说明其确实存在信息造假、经营异常的问题。同时,该搬家公司存在未明确完整告知消费者搬家收费价格,搬家后执意索要巨额费用的行为,该套路给多名群众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该搬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罚款50万元。

法官解读

良好的商业信誉,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命脉”,企业需要在诚信经营中慢慢积攒企业声誉。但有的企业,却耍起了小聪明,动起了歪心思,在公司名称上、商标上,宣传上误导消费者。在搬家服务中,标准不一、巧立名目、坐地起价的现象也非个案。搬家价格实行完全的市场定价,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行业协会,各个搬家公司实行自己的服务体系和收费标准,搬家行业缺乏统一的服务规范、价格标准,对搬家公司的经营行为,服务人员职业操守、服务价格等方面的行业监管存在缺失。

法官提示

无论消费者是通过何种渠道选择搬家公司,都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核实该企业的注册信息,尤其要确认公司的经营状况、守信情况,看其是否有不良记录,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

如果消费者在搬家过程中发现搬家公司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提供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可以拨打12345热线电话解决消费争议,或者拨打市场监管局的12315举报投诉,反映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应注意留存图片、视频等证据资料,适时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刑庭 张小旭 秦梦圆


原标题:《三招儿“破拆”无良搬家公司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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